浙政辦發〔2020〕19号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為深入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加快恢複和穩定就業,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穩就業工作的意見》(國發〔2019〕28号)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強化穩就業舉措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20〕6号)等文件精神,經省政府同意,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穩定和擴大就業
(一)發揮産業帶動就業效應。實施重大産業就業影響評估,明确重要産業規劃帶動就業目标。加快建設“萬畝千億”新産業平台,大力實施“六個千億”産業投資工程。促進家政服務業提質擴容,支持養老服務業、人力資源服務業發展。對部分帶動就業能力強、環境影響可控的項目,實施環評審批正面清單,審慎采取查封扣押、限産停産等措施。加快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建設,加大出口企業信用保險支持力度。(省發展改革委、省經信廳、省民政廳、省人力社保廳、省生态環境廳、省商務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落實企業降本減負政策。大力實施減稅減費減租減息減支行動,落實深化增值稅改革、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減免和企業延期申報納稅等舉措;降低政府性融資擔保和再擔保費率,推進階段性減免、緩繳企業社會保險費;落實對承租國有資産經營性房産的企業減免房租政策,鼓勵市場運營主體為承租戶減免租金,降低企業用電、用水、用氣成本;采取延期還款、分期還款、展期、無還本續貸等措施,确保普惠小微企業貸款綜合融資成本較上年降低0.5個百分點。(省級有關單位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支持企業穩定崗位。對不裁員或少裁員的參保中小微企業,有條件的地方可将失業保險穩崗返還标準提高到企業及其職工上年度繳納失業保險費的100%,加快落實社會保險費返還政策。2020年6月底前,允許工程建設項目暫緩繳存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支付記錄良好的企業可免繳。階段性減免、緩繳社會保險費期間,企業吸納就業困難人員和小微企業吸納高校畢業生的社會保險補貼期限可順延。落實企業吸納重點群體就業的稅收優惠政策。(省财政廳、省人力社保廳、省建設廳、浙江省稅務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穩定勞動關系。鼓勵受新冠肺炎疫情(以下簡稱疫情)影響的企業采取協商薪酬、調整工時、輪崗輪休、在崗培訓等措施,保留勞動關系。對拟進行經濟性裁員的企業,指導其依法依規制定和實施職工安置方案,提前30日向工會或全體職工說明情況,并将方案報人力社保部門。引導企業和職工通過調解方式化解勞動糾紛。(省人力社保廳、省總工會、省工商聯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鼓勵創業和靈活就業
(一)優化創業環境。深化“證照分離”改革,推進“照後減證”,簡化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手續,申請人提交場所合法使用證明即可登記。政府投資開發的創業孵化基地、小微企業園等平台應安排一定比例場地,免費向高校畢業生、失業人員、退役軍人、農民工等群體提供。疫情期間,創業平台為承租的創業主體減免租金的,各地可給予一定運營補貼。鼓勵各地建立以創業帶動就業為主要支持方向的創業引導基金,引導社會資本投入,為重點群體創業提供股權投資、基金扶持等服務。高校畢業生初次創辦養老、家政服務和現代農業企業的,按規定給予最高10萬元的創業補貼。創業導師提供創業服務的,可給予服務補貼。落實重點群體創業稅收優惠政策。(省發展改革委、省經信廳、省教育廳、省科技廳、省民政廳、省财政廳、省人力社保廳、省農業農村廳、省商務廳、浙江省稅務局、省市場監管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加大創業擔保貸款政策實施力度。健全創業擔保貸款工作機制,推行信用鄉村、信用園區、創業孵化示範基地推薦免擔保做法。各地要統籌推進創業擔保貸款工作,各級政策性擔保機構要加大對重點群體創業擔保貸款的支持力度。寬容創業失敗,創業擔保基金提供擔保的貸款被認定為不良貸款的,貸款10萬元以下的,由擔保基金全額代償;貸款超過10萬元的,由擔保基金代償80%。受疫情影響未能及時償還創業擔保貸款的,借款人可在疫情解除後30日内恢複正常還款,并繼續享受原有相關政策。(省财政廳、省人力社保廳、省地方金融監管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銀保監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支持返鄉入鄉創業。年度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标優先保障縣以下返鄉創業用地,支持建設農民工返鄉創業園、農村創新創業園和農村創新創業孵化實訓基地。返鄉入鄉創業人員可與當地創業者同等享受住房、子女入學、就業創業等扶持政策。對農民工初次創業且正常經營1年以上的,可給予一次性創業補貼。(省發展改革委、省教育廳、省财政廳、省人力社保廳、省自然資源廳、省建設廳、省農業農村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鼓勵多渠道靈活就業。合理設定無固定經營場所攤販管理模式,預留自由市場、攤點群等經營網點。允許電子商務、網絡約車、網絡送餐、快遞物流等新業态企業,通過勞務外包、加盟協作等方式,吸納更多勞動力就業,從業人員可按規定先行參加工傷保險。平台就業人員購置生産經營必需工具的,可申請創業擔保貸款及貼息,實施期限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省财政廳、省人力社保廳、省市場監管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促進高校畢業生等群體就業
(一)鼓勵企業招用高校畢業生。2020年和2021年,國有企業要拿出不少于50%的新增崗位招聘高校畢業生,不得将本單位實習期限作為招聘入職的前提條件。對中小微企業招用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并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給予企業一次性吸納就業補貼,實施期限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省财政廳、省人力社保廳、省國資委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引導高校畢業生到基層就業。2020年和2021年,提高事業單位空缺崗位專項招聘高校畢業生的比例。2020年,開發公共管理、社會服務、教育、醫療衛生、農村經營管理、農業技術、農村水利、就業和社會保障等基層崗位1萬個,用于招錄高校畢業生,确保其收入不低于當地上年度全社會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擴大“三支一扶”計劃等基層服務項目招募規模,對2020年和2021年參加“三支一扶”計劃,服務期滿且考核合格的人員,所在單位有崗位空缺的可以直接聘用。(省教育廳、省财政廳、省人力社保廳、省水利廳、省農業農村廳、省衛生健康委、團省委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擴大招生和入伍規模。擴大研究生和普通高校專升本招生規模。擴大大學生應征入伍規模,優先征集應屆畢業生入伍,落實學費補償、貸款代償、考試升學加分、免試和專項招生計劃等優惠政策。(省教育廳、省财政廳、省退役軍人事務廳、省征兵辦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加大就業見習求職支持力度。對因疫情影響暫時中斷見習的,相應延長見習單位補貼期限。對見習期未滿與高校畢業生簽訂勞動合同的,給予見習單位剩餘期限見習補貼,實施期限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落實求職創業補貼政策,對我省高校2020屆湖北籍畢業生,發放每人1500元的一次性求職創業補貼。(省教育廳、省财政廳、省人力社保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五)延長高校畢業生錄用接收期限。引導用人單位有序推遲面試體檢和簽約錄取時間。對延遲離校的應屆畢業生,相應延長報到接收、檔案轉遞、落戶辦理時限。離校未就業畢業生可将戶口、檔案在學校保留2年或轉入生源地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以應屆畢業生身份參加用人單位考試、錄用,錄用後參照應屆畢業生辦理相關手續。(省教育廳、省公安廳、省人力社保廳、省國資委按職責分工負責)
(六)促進退役軍人就業。妥善安置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落實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安置比例不低于80%的規定。為自主擇業軍轉幹部和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積極提供崗位推薦、職業培訓、創業孵化等服務。企業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3年内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每人每年定額9000元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實施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省财政廳、省人力社保廳、省退役軍人事務廳、浙江省稅務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加強困難人員兜底幫扶
(一)保障失業人員基本生活。對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仍未就業且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年的失業人員,可繼續發放失業保險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齡。研究制定失業補助金政策,及時将符合條件的生活困難失業人員及家庭納入最低生活保障、臨時救助等社會救助範圍。(省民政廳、省财政廳、省人力社保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強化困難人員就業援助。動态調整就業困難人員認定标準,及時将符合條件的持證殘疾人和受疫情影響人員納入就業援助範圍,對零就業家庭實行“一對一”幫扶,确保動态清零。就業困難人員到公益性崗位就業或靈活就業的,補貼政策期滿後,受期限可延長1年,實施期限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落實企業吸納建檔立卡人員、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人員就業的稅收優惠政策。(省财政廳、省人力社保廳、省殘聯、浙江省稅務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五、完善職業培訓和就業服務
(一)大力提升勞動者職業技能。積極開展數字經濟、高端裝備制造等戰略性新興産業和傳統産業轉型升級技能培訓,提高培訓精準性。全面開展企業職工技能提升培訓或轉崗轉業培訓,支持出口企業提升職工技能水平,穩定職工隊伍。加強校企合作,全面推行企業新型學徒制。推廣政府購買項目制培訓做法,将線上培訓納入補貼範圍。(省人力社保廳牽頭,其他省級單位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加強創業培訓。鼓勵開發新興行業創業培訓項目,建立本地化的創業培訓目錄,各地可對師資培訓、課程開發、培訓管理等工作給予補貼。開展返鄉入鄉創業帶頭人能力提升培訓,按規定給予培訓補貼。(省财政廳、省人力社保廳、省農業農村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強化就業服務管理。建立登記失業人員分級分類服務制度,每月至少開展1次跟蹤調查服務。開放線上失業登記,完善“一網通辦”“一證通辦”功能,推進就業服務和補貼申領在線辦理。事業單位、國有企業、政府投資項目崗位以及公益性崗位招聘信息,要在本單位網站和同級人力社保部門網站公開發布。推進就業經辦系統省級集中,建立統一的就業監測平台,加強重點群體、重點行業、重點企業就業監測分析。(省人力社保廳牽頭,其他省級單位按職責分工負責)
六、壓實就業工作責任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要切實履行穩就業主體責任,充分發揮就業工作領導小組作用,統籌推進本地區穩就業工作。各有關部門要主動作為,密切協作,進一步強化工作合力,确保穩就業措施落實到位。(省級有關單位,各市、縣〔市、區〕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強化資金保障。各地要統籌用好就業補助資金、失業保險基金、工業企業結構調整專項獎補等資金,支持穩就業工作推進和政策實施。失業保險擴大支出範圍試點的基金支撐能力要求從24個月下調至12個月。(省财政廳、省人力社保廳,各市、縣〔市、區〕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開展督促激勵。在相關督查工作中将穩就業作為重要内容,重點督促政策落實、服務落地、風險防範化解以及資金保障、重點群體就業扶持等,對工作成效顯著的地區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褒揚激勵;對不履行促進就業職責,産生嚴重後果的,依法依紀嚴肅問責。(省人力社保廳、省财政廳牽頭,其他省級單位,各市、縣〔市、區〕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此前相關規定與本實施意見不一緻的,按本實施意見執行。涉及國家規定調整的,按國家新規定執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2020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