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科發資〔2020〕132号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科技廳(委、局)、教育廳(教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财政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科技局、教育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财政局,國務院各有關部門、直屬機構,國家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項目承擔單位:
為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在統籌推進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工作部署會議上的重要講話精神,按照4月14日國務院常務會議關于采取有力有效舉措促進高校畢業生就業的工作部署,現就承擔國家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科研項目的高校、科研院所、企業等單位(以下簡稱項目承擔單位)開發科研助理崗位,吸納高校畢業生就業的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開發科研助理崗位吸納高校畢業生就業的重要意義。高校畢業生是國家科技創新的一支重要生力軍,科研助理是科研隊伍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完善科研治理體系建設、提升治理能力的重要手段。鼓勵項目承擔單位開發科研助理崗位吸納高校畢業生,既是促進就業穩定的有效手段,也是深化科技管理體制改革,構建與國家科技計劃實施相匹配的專業科技支撐隊伍的重要舉措,對推動科技創新支撐複工複産和經濟平穩運行具有重要意義。
二、依托各類國家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項目拓寬大學生就業渠道。高校、科研院所和企業等主體,按照公開、自願、雙向選擇的原則,在所承擔的各類國家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項目中,積極吸納高校畢業生參與科研相關工作。上述科技計劃主要包括: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國家科技重大專項,科技創新2030—重大項目,國家重點研發計劃,技術創新引導專項(基金),基地和人才專項(含國家重點實驗室、國家工程研究中心、國家技術創新中心、國家臨床醫學研究中心、國家科技資源共享服務平台等)。
三、主動作為積極開發科研助理崗位。科研助理是指從事科研項目輔助研究、實驗(工程)設施運行維護和實驗技術、科技成果轉移轉化以及學術助理和财務助理等工作的人員。項目承擔單位應創新工作機制,采取包括簽訂服務協議等多種方式選聘科研助理,明确設置科研助理崗位的相關标準。項目承擔單位應加強統籌,支持各級各類科研創新平台和團隊(課題組)結合承擔項目和經費等情況設置科研助理崗位;鼓勵經費較少的課題組聯合設置科研助理崗位;鼓勵國家人才計劃入選科技人才、創新團隊和創新人才培養示範基地按需設置科研助理崗位。各單位要增強選聘科研助理工作的開放性,積極吸納外部畢業生,不得設置僅招錄本校(所)畢業生等限制條件。
四、進一步明确科研助理經費開支的相關管理要求。項目承擔單位可結合自身情況,按規定從科研項目經費等渠道開支科研助理的相關經費支出。科研項目經費中,“勞務費”科目及結餘資金均可按照有關規定用于科研助理的勞務性報酬和社會保險補助等支出。對于新立項項目,應結合科研助理的聘用情況認真測算經費需求,據實列支;在研項目如需調整預算,可由項目承擔單位按規定調整。鼓勵項目承擔單位統籌現有經費渠道,配套專門資金為科研助理崗位提供長期穩定支持。
五、加強對科研助理崗位高校畢業生就業服務。項目承擔單位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及本單位的實際簽訂服務協議等,明确雙方的權利、責任和義務以及服務期限等内容,并按照崗位職責和工作任務的具體要求,參照本單位同級同類崗位确定科研助理薪酬标準,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标準。項目承擔單位應按規定,為科研助理辦理參加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等。高校畢業生在擔任科研助理期間,其戶口可存放在項目單位所在地或入學前戶籍所在地;其檔案可存放在項目單位,項目單位不具備人事檔案管理條件的,檔案可參照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有關規定轉遞至項目單位所在地或戶籍所在地的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服務協議期滿,根據工作需要可以續簽協議,其戶口和檔案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手續。就業後工齡與科研助理期間的工作時間合并計算,社會保險繳費年限合并計算。
六、建立完善項目承擔單位科研助理隊伍建設的長效機制。項目承擔單位應切實落實主體責任,深化單位内部科研管理改革,逐步建立起一支規模适當、結構合理、能進能出、流動順暢的科研助理隊伍。加強科研助理崗位培訓和職業發展規劃,建立健全考核評價機制,提升科研助理能力水平、服務質量,拓寬成長空間,完善科研助理隊伍建設長效機制。對參與涉密科研項目的科研助理,嚴格落實各項保密工作要求,确保安全。
七、做好開發科研助理崗位吸納高校畢業生就業的組織、協調和推動工作。各部門、各地區要切實履行職責,組織本部門、本地區所屬項目承擔單位認真做好落實工作。中央級科研院所、“雙一流”建設高校、高新技術産業開發區、龍頭骨幹企業等要發揮帶頭作用,加強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主動作為,積極吸納高校畢業生就業。“雙一流”建設高校設置科研助理崗位及實聘人數将作為“雙一流”建設監測指标。各地區可結合本地實際,按照本通知精神,提出地方科技計劃(項目、基金等)項目承擔單位吸納大學生就業的具體落實意見,上下聯動,形成合力,落實好開發科研助理崗位吸納高校畢業生就業的相關工作。各單位自行組織的科研項目可參照本通知要求開展落實吸納大學生就業的相關工作。
科技部 教育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财政部 中科院 自然科學基金委
2020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