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簡政便民,提高效率,規範有序地做好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派遣工作,維護畢業生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根據《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暫行規定》的精神,結合浙江省畢業生就業工作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适用于有應屆本專科畢業生、畢業研究生的浙江省普通高等學校(含研究生培養單位,下同)。
第三條 浙江省教育廳(責任處室為學生管理處,下同)在空白的《全國普通高等學校本專科畢業生就業報到證》、《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研究生就業報到證》(以下統稱“報到證”)上套印“浙江省教育廳畢業生就業專用章”,授權浙江省各普通高等學校負責辦理報到證打印、簽發工作。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四條 浙江省教育廳全面負責報到證管理工作,包括研究制定有關政策、協調解決派遣中的重大和突發事件、核查《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畢業研究生就業協議書》、審定就業方案、核銷報到證和指導全省派遣工作等。
第五條 浙江省高校畢業生就業指導服務中心在浙江省教育廳的指導下,具體負責畢業生報到證的發放、登記、補辦和畢業生改派等就業指導服務工作。
第六條 各普通高等學校應指定學校就業管理部門專人負責此項工作,統一操作全校畢業生報到證的打印、簽發工作,學校二級學院隻負責信息審核。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七條 浙江省教育廳将套印“浙江省教育廳畢業生就業專用章” 的報到證全部移交給浙江省高校畢業生就業指導服務中心。
第八條 浙江省高校畢業生就業指導服務中心參照各普通高等學校上報的生源統計數據發放報到證,并按學校逐一編号登記備案。
第九條 各普通高等學校領取套印的報到證後,落實專人管理,專櫃存放;每份報到證的去向都要登記備案,以便核查。切實做到一位畢業生隻簽發一份報到證。
第十條 各普通高等學校須先集中上報就業方案,同時在做好《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畢業研究生就業協議書》登記核對等工作後,方可辦理高校畢業生就業報到證的打印、簽發工作。特殊情況須經浙江省教育廳同意後方可打印、簽發。
第十一條 各普通高等學校應嚴格審核畢業生生源信息,按照“浙江省大學生網上就業市場管理系統”中已經設定的報到證打印模闆先複印試打,調整到最佳狀态後,再進行正式打印。
第十二條 報到證内容的填寫必須準确、規範,不得手寫或缺項,特别是涉及學校名稱、學曆等字段,必須與畢業證書完全一緻,特殊情況須在備注欄内注明。不得打印、簽發不規範的報到證。
第十三條 報到證簽發日期必須是畢業證書落款日之後,報到期限為兩個月。秋季畢業的普通高校畢業生的報到期限為:當年的7月1日至8月31日,若畢業證書上落款時間晚于7月1日,則報到期限從畢業證書落款時間後開始,未就業應屆畢業生報到證簽發日期統一為當年的8月31日,期限仍為兩個月。
第十四條 省教育廳授權各普通高等學校辦理畢業生初次派遣的報到證打印、簽發工作。目前不授權各普通高等學校操作畢業生就業改派。
第十五條 各普通高等學校因打印等技術問題引起的報到證作廢,不得自行銷毀作廢的報到證;因作廢等原因緻使報到證數量不夠,允許各普通高等學校到就近校園工作站或浙江省高校畢業生就業指導服務中心以廢換新,雙方均要做好報到證以廢換新的核實、登記工作。
第十六條 各普通高等學校打印、簽發畢業生報到證工作于當年8月25日前全部結束,9月10日對就業報到證的使用情況進行統計,并按相關文件要求做好數據上報工作,同時将多餘(包括作廢的)報到證在登記備案後,交回浙江省高校畢業生就業指導服務中心。
第四章 特殊情況處理
第十七條 在8月25日前,畢業生需要調整就業單位的,省教育廳授權各高校予以調整,每位畢業生準予調整一次,學校按照調整後的信息打印和簽發報到證。8月25日後,畢業生改派、報到證遺失補辦等手續仍按照原辦法到浙江省高校畢業生就業指導服務中心辦理。
第十八條 有特殊情況的畢業生(如結業生等)要求當年派遣的,需要本人向所在學校提出書面申請,學校知照浙江省教育廳後方可打印、簽發畢業生報到證。
第十九條 因特殊情況(如升學等)未開報到證,各普通高等學校在統計後需将剩餘的報到證上交到浙江省高校畢業生就業指導服務中心。
第五章 違規處理
第二十條 浙江省教育廳在畢業生派遣工作期間派員到各普通高等學校進行《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畢業研究生就業協議書》、就業方案和報到證打印、簽發工作的抽查調研,各普通高等學校應做好資料收集等準備工作。
第二十一條 如發現普通高等學校存在就業情況虛假統計等違紀違規現象,一經查實進行通報;再犯者将建議學校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行政處理并調離崗位。
第二十二條 對違反規定,造成報到證打印、簽發工作失誤的普通高等學校,一經查實進行通報;再犯者将建議學校對相關人員進行行政處理并調離崗位;對造成重大失誤、情節惡劣的将收回該校報到證打印、簽發工作授權。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各普通高等學校可根據本校實際情況,在不違背本辦法原則的前提下,制訂實施細則或補充規定,切實做好本校畢業生離校前的就業指導服務和就業派遣工作。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浙江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