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權力清單”,簡而言之就是要把各級政府和各個政府部門所掌握的各項公共權力進行全面統計,并将權力以列表清單的形式公之于衆,主動接受社會監督。這是我國推動政務公開、加強依法行政、強化群衆監督、從源頭預防腐敗的重要舉措,對于我國的政府改革和廉政建設具有極其深遠的影響。權力清單應當涵蓋我國各級政府和各個政府部門的行政權力。凡是不涉及國家秘密的公共權力都應在公開之列,不應存在任何“暗區”甚至“盲區”。權力清單本身的内容應當具體而精确,對于每一項公共權力,“權力清單”都應明确權力的名稱、來源(其依據的法律法規)、行使部門、行使規則、監督投訴渠道等。公布“權力清單”應成為對全國所有公共部門的強制性要求,而不能僅僅是個别地區或部門的自發行為。(來源:黨建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