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作不固定的情況下,黨員組織關系的轉移工作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則:黨員所去單位黨組織健全的,應将黨員組織關系轉到所去單位黨組織;所去單位尚未建立黨組織的,應将黨員組織關系轉到所去上級單位的黨組織,或轉到所去單位所在地的街道、鄉鎮黨組織。黨員在人才流動過程中将人事關系和檔案材料等暫保存在縣以上政府人事(勞動)部門所屬的人才流動服務機構的,這些機構的黨組織如具備管理條件并經同級地方黨委同意,可以接收在人才流動過程中尚未落實工作單位或因某些原因暫無法轉移組織關系的黨員的組織關系,并根據不同情況,組織這些黨員過組織生活,收繳黨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