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章有明确規定:“黨員如果沒有正當理由連續六個月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或不交納黨費或不做黨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認為是自行脫黨。支部大會應當決定把這樣的黨員除名,并報上級黨組織批準。”這一規定表明,黨員如果沒有正當理由,連續六個月具有上述三種情況的任何一種,都應算作自行脫黨。
在處理黨員自行脫黨問題時。要認真分析研究是否“沒有正當理由”和是否“連續六個月”這兩個條件。不要把因有某些客觀原因而連續六個月沒有參加黨的組織生活,或沒有交納黨費,或沒有做黨所分配的工作的黨員,一律不加分析地作自行脫黨處理。同時,黨組織如發現黨員無正當理由不參加組織生活或不交納黨費或不做黨所分配的工作等問題時,應及時批評教育,幫助他改正錯誤,而不要等到六個月以後才去過問和處理。如果本人不接受教育,堅持不改,則應按照黨章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