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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共浙江省委關于全面深化法治浙江建設的決定
中共浙江省委關于全面深化法治浙江建設的決定
(浙委發[2014]31号)
中國共産黨浙江省第十三屆委員會第六次全體會議深入學習貫徹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按照《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的部署,結合浙江實際,研究了全面深化法治浙江建設問題,作出如下決定。
一、全面深化法治浙江建設的總體要求
1.深入學習貫徹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審議通過的決定,是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綱領性文件,開啟了邁向法治中國新裡程,為全面深化法治浙江建設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全省各級黨組織和廣大黨員幹部要把學習貫徹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作為重大政治任務,深刻認識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重大意義,深刻領會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指導思想、總目标、基本原則和重大部署、重要舉措,切實增強使命意識和責任擔當,認真落實依法治國各項任務。
2.堅持和發展法治浙江建設的主要經驗。
改革開放以來,省委高度重視法治建設,先後作出依法治省和建設法治浙江的決定。
幾屆省委沿着習近平同志開創的法治浙江建設道路砥砺前行,堅持把法治浙江建設作為深入實施“八八戰略”的重要内容和重要保障,作為我省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的總抓手,把法治浙江建設放到建設物質富裕精神富有現代化浙江和建設美麗浙江、創造美好生活戰略布局中謀劃和推動,堅持不懈、循序漸進,開拓進取、幹在實處,取得了豐富的理論成果、制度成果和實踐成果。
2006年以來法治浙江建設的生動實踐,進一步加深了對為什麼建設法治浙江、建設什麼樣的法治浙江、怎樣建設法治浙江等重大問題的認識和把握,為全面深化法治浙江建設積累了經驗。
——堅持黨的領導,建立“一把手”負總責的法治浙江建設領導體制機制。
按照黨委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原則,大力推進依法執政,健全黨内民主制度,完善依法決策機制,加強和改進人大和政協工作,支持各級政府依法行政,加強對政法工作的領導,把黨的領導貫徹到法治浙江建設的全過程和各方面。
建立以省委書記為組長的省委建設法治浙江工作領導小組,形成黨委統一領導,人大、政府、政協各負其責,部門協同推進,人民群衆廣泛參與的法治建設工作格局。
堅持“一把手抓、抓一把手”,明确工作重點,落實工作責任,開展法治創建活動,統籌推進法治浙江建設各項工作。
——堅持法治為民,切實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把維護公平正義、保障人民根本權益作為制度安排、法規制定和各項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
圍繞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大力實施公民權益依法保障行動計劃,強化法治便民利民惠民措施,健全覆蓋城鄉居民的公共服務體系。
推進司法體制機制改革,實施“陽光司法”工程,強化法律監督,堅決糾正冤假錯案,建立健全防止錯案制度機制,以司法公正促進社會公正。
妥善協調各方面的利益關系,拓寬利益訴求表達渠道,建立健全領導幹部下訪接訪制度,加強法律服務、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切實維護群衆合法權益。
——堅持服務中心,為市場取向改革和經濟轉型升級提供法治保障。
圍繞深入實施“八八戰略”,圍繞實施“四大國家戰略舉措”和打好“三改一拆”、“五水共治”等轉型升級“組合拳”,把法治建設與深化改革、推動發展緊密結合起來,統籌推進立法、執法、司法、普法工作,充分發揮法治的調節、促進、規範作用。
堅持市場取向改革,轉變政府職能,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推進行政執法規範化,率先開展“四張清單一張網”建設,更多地運用法律手段調節經濟關系、規範經濟行為,依法維護各類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為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營造良好法治環境。
——堅持發揮法治引領和保障作用,不斷提升平安浙江建設水平。
法治是平安建設的重要保障,平安是法治建設的重要目标。自覺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破解各類早發先發的矛盾和問題,強化法治在化解社會矛盾、維護和諧穩定中的重要作用,以法治引領和保障平安浙江建設。
全面推行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及責任追究制度,落實安全生産責任制,依法防範和處置公共安全重大突發事件。
構建立體化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加強社會治安重點地區和突出問題排查整治,深化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落實平安建設主體責任,強化考核督查,統籌推進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态等領域“大平安”,持續提高群衆安全感和滿意度。
——堅持法治和德治相結合,發揮法律的規範作用和道德的教化作用。
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倡導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與時俱進的浙江精神,踐行當代浙江人共同價值觀。開展精神文明創建活動,開展“最美”現象系列活動,樹立道德模範,繼承優秀傳統文化,增強法治建設的道德底蘊。
深入開展“法律六進”等法治宣傳教育活動,推進領導幹部學法用法,弘揚法治精神,建設法治文化,培育公民的法治意識和法治信仰,促進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
——堅持創新發展“楓橋經驗”,夯實法治建設的基層基礎。
把新時期“楓橋經驗”作為法治浙江建設的重要載體,以法治精神豐富和發展“楓橋經驗”,不斷放大“楓橋經驗”效應。
加強基層社會治理創新,深化基層組織和部門、行業依法治理,推廣村(居)務監督委員會制度、“網格化管理、組團式服務”、和諧勞動關系構建、民主懇談等基層治理形式。
健全“大調解”工作體系,構建基層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把矛盾化解在基層、在當地。積極探索基層法治建設載體,深入開展民主法治村(社區)、誠信守法企業等創建活動,發揮群衆在法治建設中的主體作用。
——堅持一張藍圖繪到底,一以貫之抓落實。
幾屆省委秉承習近平同志提出的法治浙江建設理念、思路和方法,按照省委十一屆十次全會決定的部署,堅持把建設法治浙江作為一項重大戰略任務,咬定青山不放松,一任接着一任幹。
堅持問題導向,從解決群衆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入手,明确法治建設主攻方向,拓展法治實踐平台,豐富法治建設抓手,蹄疾步穩,善作善成。把長遠目标與階段性目标、重點任務與年度工作結合起來,從具體工作抓起,從群衆關心的實事做起,積小勝為大勝,不斷取得法治建設新進展。
在全面深化法治浙江建設進程中,必須堅決貫徹中央提出的堅持中國共産黨的領導、堅持人民主體地位、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堅持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堅持從中國實際出發五條原則,在實踐中繼續堅持、不斷深化和發展八年來法治浙江建設的主要經驗。
3.準确把握全面深化法治浙江建設面臨的形勢。
法治浙江建設起步早、起點高、基礎好。當前,浙江面臨的建設物質富裕精神富有現代化浙江和建設美麗浙江、創造美好生活任務十分繁重,各種矛盾多發,機遇與挑戰并存,全面深化法治浙江建設的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大。
面對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新形勢新要求,要充分認識全面深化法治浙江建設的重大意義,切實增強政治自覺、思想自覺、行動自覺,不斷開創法治浙江建設新局面。
必須清醒看到,法治浙江建設還存在許多與新形勢新要求不适應、不符合的問題。
主要表現為:有的法規規章針對性、操作性不強,立法機制不夠健全,群衆參與立法不夠,立法科學性有待提高;有的地方和領域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現象還比較嚴重;少數執法司法人員作風不正,執法司法不規範、不文明,甚至辦金錢案、關系案、人情案;有的領導幹部法治意識不強,依法辦事能力不足,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行為仍有發生;部分社會成員尊法信法守法用法意識淡薄,依法維權意識和能力不強;有的地方和單位對法治建設不夠重視,工作抓得不夠緊、不夠實,法治建設發展不平衡、不協調。對這些問題,必須高度重視,切實加以解決。
4.全面深化法治浙江建設的指導思想。
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甯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堅持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堅持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實現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為深入實施“八八戰略”,幹好“一三五”、實現“四翻番”,建設物質富裕精神富有現代化浙江和建設美麗浙江、創造美好生活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5.全面深化法治浙江建設的目标。
總目标是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進程中繼續走在前列。要認真落實形成完備的法律規範體系、高效的法治實施體系、嚴密的法治監督體系、有力的法治保障體系和形成完善的黨内法規體系的要求,全面提升全省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态文明建設以及黨的建設的法治化水平,到2020年,力争在六個方面走在前列。
——緊緊圍繞依憲執政、依法執政,在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方面走在前列。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中國共産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基層群衆自治制度進一步鞏固和完善。
各級黨組織和黨員幹部帶頭遵守憲法法律,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動改革發展的能力明顯增強。基本形成省委黨内法規制度體系。
——緊緊圍繞科學立法,在健全地方法規規章方面走在前列。遵循法定程序,完善立法體制機制,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統籌推進法規規章制定、評估、清理、修改、廢止、解釋等各項工作,形成更加完備的與法律、行政法規相配套,與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相适應,具有浙江特色的地方法規規章體系。
——緊緊圍繞嚴格執法,在建設法治政府方面走在前列。各級政府依法全面履行職能,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效果得到社會公認,依法行政水平明顯提高,率先基本建成職能科學、權責法定、執法嚴明、公開公正、廉潔高效、守法誠信的法治政府。
——緊緊圍繞公正司法,在推進司法體制機制改革方面走在前列。加快完成司法體制機制改革的各項任務,基本形成科學合理的司法管理體制和規範高效的司法權力運行機制。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司法公信力顯著提升。
——緊緊圍繞全民守法,在提升全民法治意識和法律素養方面走在前列。社會主義法治精神深入人心,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當代浙江人共同價值觀得到普遍認同,全社會尊崇憲法、遵守法律、信仰法治的氛圍基本形成。
——緊緊圍繞法治人才保障,在打造一支政治強、業務精、作風正、敢擔當的社會主義法治工作隊伍方面走在前列。思想政治建設不斷加強,優勢互補、結構合理的法治專門隊伍和法律服務隊伍、法學專家隊伍等不斷壯大,法治人才培養交流機制不斷完善。
二、全面提高依法執政能力和水平
6.嚴格遵守和維護憲法法律。
堅持依法治國首先要堅持依憲治國,堅持依法執政首先要堅持依憲執政。全省各級黨政機關、基層組織和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活動準則,維護憲法法律權威,捍衛憲法法律尊嚴,追究和糾正一切違反憲法法律的行為,保證憲法法律實施。依法撤銷和糾正違憲違法的規範性文件。落實憲法宣誓制度。開展憲法日活動。
7.完善黨的領導方式和執政方式。
堅持黨的領導,是社會主義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全面深化法治浙江建設最根本的保證。必須堅持黨領導立法、保證執法、支持司法、帶頭守法,統籌推進法治建設各領域工作。要善于使省委的重大決策經過法定程序成為全省人民的意志,善于使黨組織推薦的人選經過法定程序成為地方各級國家政權機關的領導人員,善于通過地方各級國家政權機關實施黨委對經濟社會發展各項事業的領導,善于運用民主集中制原則維護中央權威、推動中央和省委決策部署貫徹落實、維護全省安定團結的良好局面。
堅持黨委總攬全局、協調各方。把加強黨的領導同人大、政府、政協、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依法依章程履行職能、開展工作統一起來,充分發揮這些組織中黨組的領導核心作用。領導和支持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和社會組織在全面深化法治浙江建設中發揮作用。
深化黨的建設制度改革。完善民主集中制各項制度,加快推進黨内民主制度建設,完善黨員民主權利保障制度。健全黨委依法決策程序和機制,強化全委會決策和監督作用。科學配置黨委部門及内設機構權力職能,繼續開展地方黨委權力公開透明運行試點。規範各級黨委主要領導幹部職責權限。全面實行黨代表任期制,繼續深化地方黨代會常任制試點。圍繞推進好班長好班子好梯隊建設,深化幹部人事制度改革。
加強和改進黨對政法工作的領導。政法委員會是黨委領導政法工作的組織形式,必須長期堅持。進一步健全黨委定期聽取政法機關工作彙報制度。各級黨委政法委員會要把工作着力點放在把握政治方向、協調各方職能、統籌政法工作、建設政法隊伍、督促依法履職、創造公正司法環境上。
建立健全政法機關黨組織重大事項向黨委報告制度、黨組(黨委)成員依照工作程序參與重要決策和重要業務制度。加強政法機關黨的建設,在法治建設中充分發揮黨組織政治保障作用和黨員先鋒模範作用。
落實依法治軍要求,支持和加強國防、軍隊和後備力量建設,推動軍民融合深度發展。貫徹落實保障“一國兩制”實踐和推進祖國統一的法律法規。
8.支持和推動人民代表大會制度與時俱進。
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推動人大工作理論與實踐創新。健全黨委領導人大工作制度,支持和保障人大及其常委會依法行使立法、監督、決定、任免等職權。加強黨委對人大選舉工作的領導。推進全省各級人大“兩個聯系、一個發揮”工作,深化代表聯絡站和代表履職平台建設。加強議案和建議處理工作。
加強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自身建設,優化代表、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結構,提高專職委員比例。加強對鄉鎮人大工作的指導。
9.支持和推動協商民主廣泛多層制度化發展。
堅持和完善中國共産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構建程序合理、環節完整的協商民主體系。加強政黨協商,依法開展人大立法協商,深入推進政府協商,認真做好人民團體協商,紮實開展基層組織協商和社會組織協商,探索創新協商途徑渠道,豐富協商方式方法,增強協商實效。
發揮人民政協在發展協商民主中的重要渠道作用,開展專題協商、對口協商、界别協商、提案辦理協商。建立健全協商議題提出、活動組織、成果采納落實和反饋機制。完善民主黨派直接向黨委提出建議制度。
10.提高黨員幹部法治思維和依法辦事能力。
黨員幹部是全面深化法治浙江建設的重要組織者、推動者、實踐者,必須對憲法法律懷有敬畏之心,牢記法律紅線不可逾越、法律底線不可觸碰,帶頭遵守憲法法律、帶頭依法辦事,切實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能力。把憲法法律列入黨委(黨組)中心組學習内容,列為黨校、行政學院、社會主義學院必修課。
健全領導幹部任前法律知識考試、領導幹部下訪律師随同等制度。把法治建設成效作為衡量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工作實績重要内容,納入政績考核指标體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辦事作為考察幹部的重要内容,在相同條件下,優先提拔使用法治素養好、依法辦事能力強的幹部。對特權思想嚴重、法治觀念淡薄的幹部要批評教育,不改正的要調離領導崗位。
11.加強黨内法規制度和工作體系建設。
黨章是最根本的黨内法規,必須嚴格遵行。落實省委黨内法規制定工作五年規劃綱要,加快構建内容科學、程序嚴密、配套完備、運行有效、富有浙江特點的黨内法規制度體系。完善黨内法規制定體制機制。
加大黨内法規和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和解釋力度。探索建立黨内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與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行政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銜接聯動機制。探索開展黨内法規執行情況和實施效果評估。建立健全黨内法規和規範性文件定期集中清理制度和即時清理機制。
黨規黨紀嚴于國家法律。各級黨組織和廣大黨員幹部不僅要模範遵守國家法律,而且要按照黨規黨紀以更高标準嚴格要求自己,堅定理想信念,踐行黨的宗旨。堅持抓早抓小,着力解決苗頭性傾向性問題,嚴肅查處違反黨規黨紀行為。
三、健全具有浙江特色的法規規章
12.完善地方立法體制機制。
加強黨對立法工作的領導,完善黨委對地方立法工作中重大問題決策的程序。有立法權的地方人大制定五年立法規劃,報同級黨委批準。地方立法涉及本行政區域内重大體制和重大政策調整的,必須報同級黨委讨論決定。地方性法規制定和修改的重大問題,人大常委會黨組應向同級黨委報告。堅持黨委研究重要法規、規章草案制度。
健全有立法權的人大主導立法工作的體制機制。建立健全專門委員會、工作委員會立法專家顧問制度。逐步增加提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法規數量。加強和改進政府立法制度建設,重要規章由政府法制機構組織起草。對于争議較大但實踐迫切需要的重要立法事項,引入第三方評估,及時加以研究并作出決策。
加強對法規規章的解釋和說明,加強法規規章配套規範性文件制定工作,提高法規規章的可操作性。開展立法後評估。完善地方性法規、規章、行政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制度。落實除杭州、甯波以外的設區的市地方立法權,加強設區的市地方立法能力建設。
13.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
加強人大對地方立法工作的組織協調,健全立法項目立項、起草、論證、協調、審議機制,健全向下級人大征詢立法意見制度,推進實施基層立法聯系點制度。全面實行法規草案起草小組制度,落實人大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機構和政府部門、社會力量共同參與立法調研起草工作機制。推進實施人大代表分專業有重點參與常委會立法制度,增加人大代表列席人大常委會會議人數,更多發揮人大代表參與起草和修改法規作用。健全立法機關主導、社會各方有序參與立法機制,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法規規章草案。
健全立法機關和社會公衆溝通機制,開展立法協商,探索建立有關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專家學者等對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調整論證咨詢機制。深化立法項目公開征求意見和逐項論證評估機制,健全法規規章草案公開征求意見和公衆意見采納情況反饋機制。建立重要條款單獨表決機制。加強地方立法研究。
14.加強重點領域地方立法。
圍繞中心、服務大局,及時出台相關法規規章,提高立法質量,切實發揮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按照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制度的要求,以保護産權、維護契約、統一市場、平等交換、公平競争、有效監管為基本導向,加強經濟領域立法。按照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制度化、規範化、程序化的要求,加強民主政治領域立法。按照堅持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前進方向,遵循文化發展規律、有利于激發文化創造活力、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權益的要求,加強文化領域立法。按照加快保障和改善民生、推進社會治理體制創新的要求,加強社會民生領域立法。按照有效約束開發行為和促進綠色發展、循環發展、低碳發展的生态文明的要求,加強生态環境保護立法。
四、加快建設法治政府
15.推進政府職能轉變。
推進機構、職能、權限、程序、責任法定化,堅持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以深化“四張清單一張網”建設為抓手,大力推進政府自身改革,加大簡政放權力度,建立權力清單、責任清單、财政專項資金管理清單動态調整機制,探索推進企業投資負面清單管理方式,完善浙江政務服務網,促進政府治理現代化。
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全面清理行政審批前置環節,全面取消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加強行政許可事項動态管理,加強事中事後監管。
完善集陽光政務、行政審批、便民服務等功能于一體、省市縣聯動的網上政務服務體系,推動各級政府權力事項集中進駐、網上服務集中提供、數據資源集中共享,加強政府精細化、标準化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推進各級政府事權規範化、法律化,強化省政府統籌推進全省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職責,強化市縣政府執行職責,推動各級政府依法全面履行職能。
16.完善行政決策機制。
把公衆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讨論決定确定為重大行政決策法定程序。制定重大行政決策出台前向人大報告制度。建立行政機關内部重大決策合法性審查機制。
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顧問制度,發揮法律顧問在制定重大行政決策、推進依法行政中的積極作用。對涉及民生的重大決策事項,在作出決策前實施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建立決策後評估和糾錯制度。健全行政規範性文件合法性審查制度。
17.改革和完善行政執法體制。
合理配置執法力量,相對集中執法權,推進綜合執法。理順城市管理、市場監管、安全生産、海洋和資源環境等執法監管體制,整合執法主體,大幅減少市縣兩級政府執法隊伍種類,加強綜合執法隊伍建設。完善執法協作配合機制,推動跨部門、跨領域基層綜合行政執法,探索多種形式的部門聯合執法。
完善市縣兩級行政執法管理。理順行政強制執行體制。實行行政執法案件主辦人制度和案件審核制度,建立案件質量跟蹤評判機制。嚴格執行罰繳分離和收支兩條線管理制度。健全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建立信息共享、案情通報、案件移送制度。
18.規範行政執法行為。
依法懲處各類違法行為,加大關系群衆切身利益的重點領域執法力度。嚴格執行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健全行政執法裁量權基準制度,建立執法依據定期梳理和公布制度。全面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加強執法監督,防止和克服地方和部門保護主義,懲治執法腐敗現象。建立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加強日常執法監督檢查,規範輔助執法人員管理。
加強行政執法信息化建設。探索開展行政複議體制改革試點,加強行政複議能力建設。切實保護行政相對人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和尋求救濟的權利。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落實行政機關出庭應訴制度,健全尊重并執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健全行政機關對司法建議的反饋制度。
19.創新和完善政府管理服務方式。
推動公共資源市場化配置,建立統一規範、上下銜接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創新公共服務模式,探索公共服務供給主體多元化,積極推進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建立健全政府購買服務标準、招标投标和監督評估等制度。進一步規範行政給付、行政獎勵等授益性政府行為。全面規範各級政府和部門行政機關合同管理工作。
五、全面提升司法公信力
20.确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
各級黨政機關和領導幹部要支持法院、檢察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建立健全領導幹部幹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優化司法資源配置,實行地方法院、檢察院人财物省級統一管理,探索實行法院、檢察院司法行政事務管理權和審判權、檢察權相分離。建立健全司法人員履行法定職責保護機制。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檢察官調離、辭退或者作出免職、降級等處分。探索建立與行政區劃适當分離的司法管轄制度。
21.優化司法職權配置。
健全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各司其職,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執行權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體制機制。推動實行審判權和執行權相分離的體制改革試點。統一刑罰執行體制。完善審判委員會、檢察委員會制度,完善檢察長列席審委會制度。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變立案審查制為立案登記制。加大對虛假訴訟、惡意訴訟、無理纏訴的懲治力度。完善刑事訴訟中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完善審級制度。完善對涉及公民人身、财産權益的行政強制措施實行司法監督制度。推行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制度,建立檢察機關與行政執法部門的監督與協同合作機制。明确司法機關内部各層級權限,建立司法機關内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完善主審法官、合議庭、主任檢察官、主辦偵查員辦案責任制。加強職務犯罪線索管理,健全受理、分流、查辦、信息反饋機制,明确紀檢監察和刑事司法辦案标準和程序銜接,正确履行分工職責。
22.規範司法行為。
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全面貫徹證據裁判規則,嚴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審查、運用證據,完善落實證人、鑒定人出庭制度。規範司法機關自由裁量權行使,全面推行量刑規範化改革、案例指導制度。圍繞提高辦案質量,完善司法機關内部管理機制,明确各類司法人員工作職責、工作流程、工作标準,建立健全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制和錯案責任倒查問責制度。嚴格規範減刑、假釋、保外就醫、暫予監外執行程序和要求。嚴格案件辦理期限,推行繁簡分流和速裁機制,完善案件流程監控、質量評查、考核評價體系。加快政法系統信息化共享平台建設,推動實現跨部門網上執法辦案業務協同。
23.保障人民群衆參與司法。
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提高人民陪審員履職意識和能力,逐步實行人民陪審員不再審理法律适用問題、隻參與審理事實認定問題。探索建立專家陪審機制。推進法院“一站式”訴訟服務、檢察院綜合性受理接待中心等窗口建設。完善當事人權利義務告知、群衆旁聽庭審、司法聽證、網絡司法拍賣等制度。落實實名舉報答複和舉報人保護機制。
24.加強人權司法保障。
堅決防止和糾正冤假錯案,健全冤假錯案及時糾正機制。保障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知情權、陳述權、辯護辯論權、申請權、申訴權。健全落實罪刑法定、疑罪從無、非法證據排除等法律原則的工作制度。嚴格落實我省防止冤假錯案各項制度,嚴禁違反司法程序辦案,嚴禁刑訊逼供、體罰虐待和非法取證。深入推進刑事案件偵查訊問同步錄音錄像制度,完善對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偵查手段的司法監督。完善國家賠償制度。完善社區矯正工作機制。
嚴格查封、扣押、凍結、處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探索建立司法涉案财物集中管理平台,完善涉案财物處理信息公開機制。加快建立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威懾和懲戒機制,依法保障勝訴當事人及時實現權益。落實終審和訴訟終結制度,實行訴訪分離。嚴格落實涉法涉訴信訪執法錯誤糾正和瑕疵補正機制。對不服司法機關生效裁判、決定的申訴,逐步實行由律師代理申訴制度。對聘不起律師的申訴人,納入法律援助範圍。
六、健全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體系
25.加強對權力行使的監督。
加強黨内監督。嚴格執行民主集中制,完善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制度,規範各級黨政主要領導幹部職責權限。完善黨内監督十項制度,嚴格執行領導幹部廉潔自律規定,加強巡視監督,健全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任職回避、述職述廉等制度規定,推行新提任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公開制度試點。
加強人大及其常委會監督。加強對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的監督,建立健全法規規章實施情況報告制度,确保法律法規得到有效實施。加強對“一府兩院”的監督,保障行政和司法權力規範行使。加強對政府全口徑預決算審查監督和國有資産監督,探索開展對各類開發園區預算監督。改進監督方式,健全專題詢問、質詢、特定問題調查等制度。
加強行政監督。加強對政府内部權力的制約,對财政資金分配使用、國有資産監督、政府投資、政府采購、公共資源轉讓、公共工程建設等權力集中的部門和崗位實行分事行權、分崗設權、分級授權,定期輪崗,強化流程防控,防止權力濫用。加強政府内部層級監督和專門監督,發揮行政監察作用,強化執法監察、廉政監察、效能監察。完善審計制度,抓好省以下審計機關人财物統一管理試點,推進審計職業化建設。探索建立審計監督與法律監督相銜接工作機制。
加強對司法活動的監督。完善黨委政法委執法監督機制。強化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職能,健全檢察建議、專項監督等制度。完善人民監督員制度,重點監督檢察機關查辦職務犯罪的立案、羁押、扣押凍結财物、起訴等環節的執法活動。依法規範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的接觸、交往行為,堅決懲治司法掮客,防止利益輸送。對因違法違紀被開除公職的司法人員、吊銷執業證書的律師和公證員,終身禁止從事法律職業,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堅決破除各種潛規則,堅決反對和懲治粗暴執法、野蠻執法行為,堅決清除貪贓枉法、假公濟私、侵犯人權、挾嫌報複等的害群之馬。
加強民主監督和社會輿論監督。加強人民政協民主監督,完善民主監督的組織領導、權益保障、知情反饋、溝通協調機制,充分發揮好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民主監督職能。健全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的監督機制。建立完善輿論監督制度,支持媒體依法履行輿論監督職能,規範媒體對案件的報道,防止輿論影響司法公正。健全公衆參與監督的激勵機制,整合優化各級職能部門投訴舉報平台,建立健全對群衆和媒體反映問題的處理和通報機制。
加大問責力度。認真執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規定,全面推行工作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建立重大行政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及責任倒查機制。堅決糾正和懲處違法行政、濫用職權、久拖不決、失職渎職等“亂作為”、“慢作為”和“不作為”,對造成重大損失、惡劣影響的,嚴格追究有關領導和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健全責令公開道歉、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罷免等問責方式和程序。建立問責跟蹤監督制度,規範問責後免職人員重新任職的條件和程序。
26.健全作風建設常态化制度。
依紀依法反對和克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持之以恒抓好中央八項規定精神落實,嚴格執行我省“28條辦法”。健全作風建設長效機制,鞏固和拓展黨的群衆路線教育實踐活動成果,加大正風肅紀力度,形成作風建設新常态。健全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制度體系,完善配套措施。健全财務預算、核準和審計制度,嚴格控制“三公”經費支出。進一步精簡文件簡報和會議活動。積極穩妥推進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完善領導幹部工作生活待遇規定,着力整治特權行為。
27.推進反腐敗體制機制創新和制度保障。
嚴格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落實黨委主體責任和紀委監督責任,強化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的“第一責任人”責任和黨委(黨組)成員的“一崗雙責”。健全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監督檢查機制和責任追究制度,健全防控廉政風險、防止利益沖突等制度規定,深化具有浙江特點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深化黨的紀律檢查體制改革。改進巡視工作制度。加強對執紀辦案工作的監督,确保依法依紀安全文明辦案。
28.推進黨務、政務、司法公開。
不斷探索完善黨務公開的途徑和形式,建立健全黨内情況通報、黨内事務聽證咨詢等制度。深化政務公開,重點推進财政預算、公共資源配置、重大建設項目批準和實施、社會公益事業建設、行政執法等領域的信息公開。健全人民群衆申請公開政府信息限期答複制度。健全政府信息公示公告及保密審查機制。
構建開放、動态、透明、便民的陽光司法機制,推進審判、檢務、警務、獄務公開,錄制并保留全程庭審資料,依法及時公開執法司法依據、程序、流程、結果和生效法律文書,完善辦案信息查詢系統。加強法律文書釋法說理,建立重大案件信息發布、生效法律文書統一上網和公開查詢制度。
七、推進法治社會建設
29.圍繞中心工作拓展法治實踐平台。
始終圍繞中心工作全面深化法治浙江建設,做到中心工作推進到哪裡,法治建設的實踐平台就建在哪裡。堅持把“三改一拆”、“五水共治”等轉型升級“組合拳”,作為全面深化法治浙江建設的大平台、試驗田、試金石和活教材。堅持立法先行,加強相關領域法規規章的制定、修改、解釋,使立法更具有針對性,更好地服務中心、解決問題。強化執法司法保障,嚴格依法辦事,保護合法、打擊非法,推動法律有效實施。利用正反典型,善于以案釋法,推動形成全民守法良好氛圍,發揮法治對中心工作的保障和推動作用。
30.促進全社會學法尊法守法用法。
廣泛宣傳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建設社會主義法治文化,增強全民法治觀念,使全體人民都成為社會主義法治的忠實崇尚者、自覺遵守者、堅定捍衛者。健全普法宣傳教育機制,充分發揮宣傳、文化、教育部門和人民團體在普法教育中的職能作用,推動落實“誰執法誰普法”的普法責任制,加強普法講師團、普法志願者隊伍建設,建立社會“大普法”工作格局。重點加強國家工作人員、企業經營管理人員、青少年和外來務工人員的法治教育。把法治教育納入國民教育體系,全面落實學校法治教育計劃、教材、課時、師資。把法治教育納入精神文明創建内容,開展群衆性法治文化活動,健全媒體公益普法制度,加強新媒體新技術在普法中的運用,提高法治宣傳教育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加強社會誠信建設。發揮政府誠信在社會誠信建設中的導向作用。強化社會公衆誠信教育,完善守法誠信褒獎機制和違法失信行為懲戒機制,營造誠信光榮、失信可恥的社會氛圍。依法建立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共同參與的社會信用體系。建立以公民身份号碼為基礎的公民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建立社會信用評價體系,構建全省統一的“失信名單”制度。規範信用服務行業發展。
圍繞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當代浙江人共同價值觀,加強公民道德建設,弘揚中華傳統美德。加強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教育,組織道德論壇、道德講堂、道德修身等活動,争做“最美浙江人”。強化法律對道德建設的促進作用,發揮法治在解決道德領域突出問題中的作用。
31.推進基層依法治理。
堅持系統治理、依法治理、綜合治理、源頭治理,提高社會治理法治化水平。深化基層服務型黨組織建設,發揮基層黨組織和黨員在全面深化法治浙江建設中的戰鬥堡壘作用和先鋒模範作用。增強基層幹部的法治觀念和法治為民的意識,提高基層幹部依法治理能力。鄉鎮(街道)要把依法加強社會治理作為重要職責,明确責任,落實措施,增強能力,發揮推動、指導基層依法治理的重要作用。積極探索村(社區)實現依法自治的有效途徑,完善村(社區)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制度。完善村(居)務監督委員會制度,探索村(居)務公開、廠務公開的新途徑新方法。創新基層民主建設載體,深化民主法治村(社區)、和諧勞動關系企業(園區)建設。推動市民公約、村規民約、行業規章、團體章程等社會規範的廣泛運用,發揮其在社會治理中的積極作用。
加大對社會組織的政策扶持和分類指導力度,建立健全社會組織參與社會事務、維護公共利益、救助困難群衆、幫教特殊人群、預防違法犯罪的機制和制度化渠道。發揮社會組織對其成員的行為導引、規則約束、權益維護作用。探索建立城鄉社區公共服務事項清單制度,規範“小微權力”運行,整治村(社區)機構牌子多、考核評比多、創建達标多等“三多”問題。
32.維護人民群衆合法權益。
構建黨政主導的維護群衆權益體系,建立健全矛盾預警、利益表達、協商溝通、救濟救助等機制。認真處理人民來信,完善領導幹部定期接訪、約訪、下訪制度,推廣聯合接訪、網上信訪等做法,嚴格落實信訪事項終結制,把信訪納入法治軌道。創新流動人口管理服務,健全特殊人群管理服務機制。完善就業和社會保障制度。依法維護殘疾人權益。
健全社會矛盾糾紛預防化解機制。完善調解、仲裁、行政裁決、行政複議、訴訟等有機銜接、相互協調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健全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聯動的“大調解”工作體系。建立健全重大矛盾糾紛領導包案、挂牌督辦、項目化監管和責任追究制度,積極發揮社會力量調解矛盾糾紛的作用。健全鄉鎮(街道)、村(社區)調解組織,發展企事業單位、新型功能區域調解組織,規範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組織,推動人民調解工作向矛盾糾紛多發易發的行業和領域延伸。推進仲裁工作标準化建設,提升仲裁公信力。
33.深化平安創建活動。
發揮法治對平安建設的引領和保障作用,創新發展“楓橋經驗”,善于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破解平安建設中的難題,着力提升平安建設的法治化水平。深入推進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健全領導責任制,健全社會穩定“三色預警”和應急聯動機制,努力使影響社會安定的問題得到有效防範化解管控,群衆安全感和滿意度進一步提升。深化“網格化管理、組團式服務”,建立集整治、管理、建設、服務于一體的綜合治理長效機制。完善立體化社會治安防控體系,依法整治“黃賭毒”、“盜搶騙”和“黑拐槍”等突出治安問題。依法嚴厲打擊暴力恐怖活動、邪教違法犯罪活動,堅決維護國家安全。依法強化危害食品藥品安全、影響安全生産、損害生态環境、破壞網絡安全等重點問題治理。依法妥善處置涉及民族、宗教等因素的社會問題,促進民族關系、宗教關系和諧。
34.加強法律服務。
完善法律服務供給機制,構建覆蓋城鄉、惠及全民的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擴大援助範圍,健全司法救助體系。普遍建立法律顧問制度。加強律師事務所管理,推進律師行業黨的建設,發揮律師協會自律作用,扶持一批規模較大、實力較強的法律服務機構。加強公證行業内部管理,完善公證執業活動監管機制。健全司法鑒定管理體制,加強鑒定執業活動日常監管。推進基層法律服務業規範發展。加強涉外法律服務,優化外商投資環境,依法維護本省居民、浙商在海外的正當權益和海外僑胞權益。
八、加強和改進黨對全面深化法治浙江建設的組織領導
35.完善法治浙江建設的組織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
加強黨委對法治建設的統一領導、統一部署、統籌協調,黨政主要負責人要履行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健全黨委領導法治建設的制度和工作機制,完善保證黨委确定法治建設決策部署的工作機制和程序。完善黨委領導,人大、政府、政協分别負責,各部門分工實施的法治建設工作機制。完善黨委法治建設工作領導小組例會制度,定期聽取工作彙報,研究部署重要工作,協調解決重大問題。健全領導小組辦公室工作制度,完善協調機制。落實成員單位工作責任,完善聯動機制,增強工作合力。不斷深化法治創建活動。建立健全法治建設指标體系和考核評估标準,完善考核評估方式方法,加強結果運用。
36.加強法治工作隊伍建設。
加強理想信念教育,加強立法隊伍、行政執法隊伍、司法隊伍建設。嚴格法律職業準入,建立法律職業人員統一職前培訓制度,推進法治專門隊伍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建立從符合條件的律師、法學專家中招錄立法工作者、法官、檢察官制度。加強立法工作隊伍建設,增加有法治實踐經驗的人大常委會專職委員比例。建立法官、檢察官逐級遴選制度。初任法官、檢察官由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統一招錄,一律在基層法院、檢察院任職。暢通立法、執法、司法部門幹部和人才相互之間以及與其他部門具備條件的幹部和人才交流渠道。建立符合職業特點的法治工作人員管理制度,建立法官、檢察官、人民警察專業職務序列及工資制度,加快完善職業保障體系。加強基層法治建設工作機構和人員隊伍建設,推動執法、司法力量向基層傾斜。推廣建立基層法治促進員制度,推進法治幹部下基層活動。關心關愛法治工作者,保持隊伍穩定。
加強法律服務隊伍建設。加強律師隊伍思想政治建設,完善律師執業權利保障機制和違法違規執業懲戒制度,加強律師執業操守和道德建設。各級黨政機關和人民團體普遍設立公職律師,企業可設立公司律師,理順公職律師、公司律師管理體制機制。加強公證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推動法律服務志願者隊伍建設。建立激勵法律服務人才跨區域流動機制。
重視法治人才培養。堅持用馬克思主義法學思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全方位占領黨校、高校、科研機構、法學教育和法學研究陣地。加強法學教育和研究,強化法學學科和專業建設,發揮法學研究機構和法學人才在全面深化法治浙江建設中的作用。重視法治人才和後備力量的教育培養。健全政法部門和法學院校、法學研究機構人員雙向交流機制,推動高校和法治工作部門人員互聘。建設高素質法治領域學術帶頭人、骨幹教師、專兼職教師隊伍。
37.圍繞全面深化改革推動法治建設。
正确處理全面深化改革與全面深化法治浙江建設的關系,堅持重大改革于法有據,堅持用法治方式推進改革,确保改革沿着法治軌道前進。健全改革牽頭部門與立法機構銜接機制,在研究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時,同步考慮改革涉及的立法問題,及時提出立法需求和立法建議,實現立法和改革決策相銜接。依法保障重點突破和先行先試的改革項目順利實施,對立改廢條件不成熟而改革實踐迫切需要的,特别是民生領域和促進經濟轉型升級的改革項目,按照法定程序作出特别授權,允許先行先試。發揮法治在平衡社會利益、調節社會關系中的作用,使改革中各種利益關系的調整獲得法治保障。堅持立改廢釋并舉,定期開展法規規章清理,及時修改和廢止不适應改革發展要求的法規規章。
38.抓好全面深化法治浙江建設各項任務的落實。
一分部署,九分落實。貫徹省委全面深化法治浙江建設的各項決策部署,關鍵是狠抓落實。省委建設法治浙江工作領導小組要切實加強對全面深化法治浙江建設的領導,定期研究解決重大問題,加強工作指導、統籌協調和督促檢查。省人大常委會要加強對法律法規實施的監督,推進重點領域地方立法,發揮國家權力機關在法治建設中的重要作用。省政府要以深化“四張清單一張網”建設為抓手,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建立權責統一、權威高效的依法行政體制,加快法治政府建設。省政協要創新協商民主的途徑渠道和方式方法,圍繞全面深化法治浙江建設積極建言獻策、加強民主監督。省高級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檢察院要深入推進司法體制機制改革,規範司法行為,促進司法公正,努力讓人民群衆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各地各部門要嚴守政治紀律和組織紀律,全面準确貫徹本決定精神,結合實際制定具體的實施方案和配套文件。要運用好省委在學習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過程中提煉的“工作十法”,精準發力、精細施策,确保全面深化法治浙江建設的各項部署落到實處。抓住影響全面深化法治浙江建設全局的重大問題、重點工作和關鍵環節,集中力量、逐個破解,以重點突破帶動整體工作提升。堅持抓具體、具體抓,細化任務分解,制定落實路線,明确進度要求,做到每一件工作都有具體的時間表、路線圖和責任人。健全督查考核機制,加強督促檢查,強化績效考核,以法治建設的實際成果檢驗落實成效。
省委号召,全省共産黨員和人民群衆緊密團結在以習近平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周圍,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幹在實處、走在前列,全面深化法治浙江建設,把習近平同志開創的法治浙江建設事業不斷推向前進!